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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农〔2019〕162号

2019-10-16 11:50:56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推进方案(2019-2021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刺梨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刺梨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刺梨项目)是指加工带动、宣传推广、科技研发、标准制定、课题研究、品牌打造、平台建设、业务培训等有利于推进刺梨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刺梨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按照“市场导向、示范带动、分类施策、绩效奖补、总额控制”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编制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刺梨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林业局负责刺梨产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刺梨产业建设,监督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年度预算编报、资金分配下达、资金监管,绩效目标制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刺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带动。包括龙头企业培育,重点加工企业技改扩能、存储及配套设施建设,种植企业基地改培,示范点建设等促进刺梨产业加工发展项目的融资贴息或补助。

(二)宣传推广。包括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新媒体等投放宣传片、专题片、广告片、短视频等,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博览会、展销会等推介活动,实施论坛、访谈、宣传筹划等刺梨项目补助。

(三)科技研发。包括开展刺梨功效研究、新品开发、成果转化、课题研究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四)标准制定。包括刺梨规范种植、加工、运输、储藏等标准制定。

(五)品牌打造。包括打造“贵州刺梨”公共品牌,培育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六)平台建设。成立刺梨产业发展研究院,开展研究、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培训等。

(七)省级重点招商引资的刺梨企业或项目补助。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刺梨产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九)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十)刺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刺梨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刺梨专项资金以推动刺梨加工为重点,以农民受益为根本,支持对象主要为刺梨产业经营主体、省级刺梨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七条 刺梨专项资金主要按照项目法分配,统筹考虑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确保资金分配与任务相统一。

第八条 刺梨专项资金使用包括融资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具体支持方式视项目情况,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分别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九条 补助和贴息额度。以刺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测算依据,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投资额度的20%;以刺梨项目实际融资额度为测算依据,原则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致高补助或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以奖代补的标准参照相关产业制定,并在刺梨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中规定。

第十条 刺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刺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项目建设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刺梨专项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刺梨专项资金依托“工业经济运行调度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刺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刺梨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刺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可除外);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与种植基地或农户签订收购合同,进行保底价收购,对贵州刺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带动和促进作用,申报时应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第十四条 刺梨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申报刺梨专项资金请示,其中应包括项目绩效目标。

(二)县级、市级刺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

(三)刺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县级向市级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前;市级向省级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前。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刺梨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项目(企业)吸纳就业、税收贡献、绩效管理等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支持项目计划,报省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安排刺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刺梨项目实施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并对项目环保、安全等管理责任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刺梨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实施主体自查、属地管理验收制。

基地建设、加工带动刺梨项目建设完工后,实施单位组织全面自查,出具自查报告经县级刺梨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向市级刺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市级刺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备案。

科技研发、品牌打造、宣传推广等刺梨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总结报告或绩效评估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刺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刺梨专项资金和刺梨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建立健全刺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刺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刺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意识,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刺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刺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项目入库、资金使用计划下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刺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刺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刺梨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将作为分配刺梨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工作形势的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红头文件附件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刺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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